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环翠)〔2025〕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6-26 16:5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环翠20252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6852145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94号

2025317,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医疗废物热解焚烧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3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医疗废物热解焚烧炉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2.证据材料:2025年4月1日提取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医疗废物热解焚烧炉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3.证据材料:2025年3月17日提取的《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医疗废物热解焚烧炉项目已开工建设,未办理环评手续。

4.证据材料:2025年3月1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该单位的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证据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医疗废物热解焚烧炉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

6.证据材料:违法次数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7.证据材料:《增值税发票》,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医疗废物热解焚烧炉项目投资总额为88.56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6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环翠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壹拾陆元整(¥10516.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