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乳山)〔2025〕9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6-09 16:1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乳山20259


当事人姓名:乳山德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忠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3R00UG94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育黎镇塔庄村 

202557,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及时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养殖粪污流至还田土地南侧干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还田时有部分粪污流到还田土地南侧干沟;(2)违法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3)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2.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德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德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单位法定代表人隋忠强及受委托人辛宝锋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提取的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单位位于非禁限养区。

5.证据材料:2025年5月7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乳山德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5年5月8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5月9日制作的送达回证和2025年5月2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证据材料:2025年5月9日提取的关于乳山德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养殖规模的说明,作出单位: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证明对象:你单位属于规模养殖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 2025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裁量等级5);2.建设地点: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核实该因子,根据当事人陈述自2025年4月28日开始计算,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4.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5.补救措施:无法核实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舍弃该因子;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9375.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