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环翠)〔2025〕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7-16 11:0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环翠20253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4408413M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89-1

20254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4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5年4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证据材料:2025年4月8日提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属实

4.证据材料:2025年4月8日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证据材料:2025年4月8日提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线在计量有效期内。

6.证据材料:2025年4月8日提取的《校准证书》,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设备均依法检定合格。

7.证据材料:2025年4月16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及《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从业人员9人,属于微型企业。

8.证据材料:《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9.证据材料:2025年4月24日提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汇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将鲁KV8709车辆、鲁K89848车辆召回重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7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环翠2025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202578日,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存在检测数据造假,这一点从检测量就可以看出,我公司的检测数量一直排在全市所有检测机构的末位,如果是故意数据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审车数量绝对不会是现有状态2、通过与同行业检测站的交流,也出现过上述故障问题,此类问题的出现的确存在管理原因,并非人为的弄虚作假,贵局也可以对其他检测站是否存在此类情况进行核对确认。3、2025年6月17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下发了关于检测过程数据弄虚作假停线整改通知,并提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拒不配合接收调查询问的行为,我公司对此存有异议,公司副经理毕海波同志多次到环翠分局接收问询调查,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不存在不配合接收调查询问的情况4、威环罚告(环翠)2025第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容中的相关证据材料都是在 2025年6月17日之前收集整理,并且已对我公司做出停线整改通知,针对2025年7月2日又重新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我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据证明中未形成新的证据材料,貌似重复处理,我公司对此存有异议

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案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第四区域办公室及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中心初步查证后责成我局办理案件。经调查:你单位相关计量仪器均依法检定合格,查实原因为你单位工人私自通过摄像头控制器将摄像头时间调整,导致本案两台车检测过程视频数据和上传的数据不一致,从而使得《检测报告》中的HC值与实际不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案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第四区域办公室及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中心初步查证后责成我局办理案件。经调查:你单位相关计量仪器均依法检定合格,查实原因为你单位工人私自通过摄像头控制器将摄像头时间调整,导致本案两台车检测过程视频数据和上传的数据不一致,从而使得《检测报告》中的HC值与实际不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至6月13日期间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补充调查询问,均未按要求配合。2025年6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后方予以配合

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4,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威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明白纸(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停线整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意为告知你单位拟处罚内容,与要求你单位停线整改相关处理措施并无冲突,不存在重复处理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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