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5〕6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7-16 09:2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荣成20256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

投资人:刘春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2209136T

地址:荣成市荫子镇王管松村

20255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排污许可证每年的大气排放许可总量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都是4.5/年,通过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发现你单位DA001废气排放口2024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4.926吨,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9.47%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5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5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的具体位置、企业信息、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排污许可证信息、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委托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及上传在线数据的有效性和企业于2024年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559日制作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全国排污证核发系统截图、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截图等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DA001冲天炉废气排气筒自动检测仪器名称为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设施为“自动”,自动监测仪器是否联网为“是”;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全厂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每年都是4.5吨,目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正本)有效期自20241217日起至20291216日止;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11日至20241231日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全厂有组织排放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每年都是4.5吨;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4.926吨,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9.47%,超标排放量因子数目1个;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5413日开始停产;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5413日至今处于停产状态;固定污染源监测(运维管理)系统表明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量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设施正常,上传数据有效;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量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设施2024528日故障,529日完成维修;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量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设施202476日故障,77日完成维修;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量氮氧化物污染物监测设施2024710日故障,711日完成维修;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1025日至126日处于停产状态;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工作人员与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执法人员共同查看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数据。

3.证据材料:202551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两年内含本次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

4.证据材料:20255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内容:固定污染源监测(运维管理)系统的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DA001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记录。

5.证据材料:202559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潘永明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许欣南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6.证据材料:2025515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近两年违法次数2次(含本次)。

7.证据材料:202559日提取的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2024年营业收入3392.5万元,参保职工人数17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小型企业。

8.证据来源:202559日提取的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与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书复印件两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委托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两份合同有效期分别为自20231231日至20241230日止,自20241231日至20261230日止。

9.证据材料:202559日提取的2024年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每日氮氧化物排放量历史数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正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2024年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全年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去除无效数据后的有效在线数据的氮氧化物排放量4.926吨。

10.证据材料:202559日提取的20242月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45月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47月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证明对象:20242月、20245月、20247月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进行了在线比对,表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线数据正常上传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在线数据。

11.证据材料:关于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停产的情况说明,保证书,2025年上半年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证明对象:荣成市圣利达铸造厂停产检修,保证2025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不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限值,且2025年上半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不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量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6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荣成2025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污许可管理类第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排污超标或超总量状况为超标不足 0.5 倍(裁量等级1);2.超标或超排放量因子数目为1个(裁量等级1);3.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1.改正态度是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因无法衡量对外环境的影响,舍弃补救措施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23125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