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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7-25 13:4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作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203987XP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亭西路669-5号
2025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喷漆工序后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稀料桶(废物代码:900-041-49)、废油漆渣(废物代码:900-252-12)露天存放在厂区内,经称重共958.21千克,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贮存,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据来源:6月2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喷漆工序后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稀料桶(废物代码:900-041-49)、废油漆渣(废物代码:900-252-12))未按照国家环境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6月2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栾作良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证据材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据来源:6月24日、6月2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喷漆工序后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稀料桶(废物代码:900-041-49)、废油漆渣(废物代码:900-252-12)未按照国家环境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公司已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未造成危险废物扬撒、渗漏。证明6月25日已对露天存放的危险废物进行整改。
4.证据材料: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说明,证据来源:6月24日,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为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证据材料: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来源:6月24日,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6.证据材料: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6月2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7.证据材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证据来源:6月2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8.证据材料: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环评、产污工序、验收报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证据来源:6月24日,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分别提供,证明内容:喷漆工序后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稀料桶(废物代码:900-041-49)、废油漆渣(废物代码:900-252-12)为危险废物。
9.证据材料: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证据来源:6月24日,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2500元。
10.证据材料: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合同,证据来源:6月24日,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澳多碳素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堆放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24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环翠)〔2025〕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以及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3);混合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该因子舍弃,无法取证,不予采纳);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28125.00),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