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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7-25 15:0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昭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T8NBM53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崂山街道黎明南路678号1、2、3号楼
2025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现场情况以及该公司凝土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该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2.2025年4月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正在生产作业,现场有罐车正在装运成品混凝土,厂区内建有密闭的料仓、筒仓,运送物料的皮带未密闭运输,砂石分离机器露天生产作业,现场产生废气生产环节主要有料场储存、输送、计量和投料粉尘、筒仓呼吸粉尘、筒仓放空粉尘、运输、装卸粉尘等,其中只有筒仓顶部配套布袋除尘设施,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但尚未完成,该项目即投入生产。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黄晓毅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4.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和《威环荣审报告表[2024]01012号》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编制日期是2024年3月,该项目排放污染物类别是扬尘。
6.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复印件一份和《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2187376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微型企业。
7.《企业名称变更说明》和《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2024年3月编制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评的建设单位是山东海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2月21日山东海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更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8.《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9.2025年4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搅拌站项目生产的情况说明》和《发货单》复印件四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和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生产作业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于海成。
10.2025年6月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已停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是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3);2.排放污染物类别扬尘(裁量等级2);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裁量等级1);4项目建设地点是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3);6.因该案还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不采用超过限期改正时间的裁量因素;修正因素部分:1.因规定的改正期限尚未到期,不采用改正态度裁量因子;2.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不采用补救措施裁量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捌佰叁拾叁元整(¥245833.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