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5〕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7-25 15:0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威环罚(荣成)〔20254


当事人名称: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昭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T8NBM53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崂山街道黎明南路678123号楼

20254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搅拌站东南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沙土,该处沙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4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4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现场情况以及该单位的沙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54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搅拌站东南侧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沙土,该处沙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3.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黄晓毅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4.证据材料: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2187376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6.证据材料:《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搅拌站东南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沙土的建设项目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7.证据材料:厂区平面图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搅拌站东南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沙土占地面积500㎡以上。

8.证据材料:厂区平面图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搅拌站东南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沙土占地面积500㎡以上。

9.证据材料:202542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证明对象: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搅拌站东南侧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沙土已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6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3)告知你有权陈述申 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 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26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是未设置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裁量等级5);2.根据山东海利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平面图堆放沙土区域占地面积500㎡以上(裁量等级5);3.根据《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项目建设地点是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不采用补救措施裁量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伍拾陆元整(¥22656.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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