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5〕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7-28 11:1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荣成20251

 

当事人姓名:张国建                

身份证件号码:370633************

住址: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宁津所村468    

 2025 56日,我局对你在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龙泉村经营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养猪场外东北侧自建养殖粪污暂存罐,养殖粪污暂存罐内储存有养殖粪污,养殖粪污暂存罐内的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和处置,罐内粪污过满,导致部分粪污泄漏到东侧沟渠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5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5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张国建经营的养猪场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2、证据材料:张国建身份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张国建。证明对象:被调查人张国建的身份

3、证据材料:《关于调整荣成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张国建经营的养猪场建设地点为限养区

4、证据材料:《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张国建经营的养猪场,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为规模化养殖场。

5、证据材料:年出栏量证明表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宁津畜牧兽医站。证明对象:张国建经营的养猪场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1000~2000

6、证据材料:个体登记(注)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对象:张国建经营的养猪场相关登记信息。

7、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信息查询截图各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张国建近2年违法次数为1次。

8、证据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张国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20257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1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2000(裁量等级为3);2.建设地点为限养区(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泄漏时间不确定,因此该裁量因素不采纳。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补救措施为因该违法行为无法评定环境影响,不适宜案件裁量,该修正因素不取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9375.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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