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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7-04 16:0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丰县航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20321MAE4Q4RP5W
地址/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赵庄镇聚源路Z-175号
2025年4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4月9日、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置。
2.证据材料:2025年4月9日、4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丰县航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为为邦锦程作业时产生 。
3.证据材料: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喷砂及打磨固废交接台账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情况,提供单位: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产生的打磨固废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5年3月22日丰县航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移交产生的打磨固废300公斤。
4.证据材料: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提供单位: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王宝库具有合法的接受调查的身份资格。
5.证据材料:2025年4月15日提取的丰县航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提供单位:丰县航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周鹏具有合法的接受调查的身份资格。
6.证据材料: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工业垃圾转运回收合同,提供单位: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打磨固废处置需要每吨支付99元,由于固体废物被冲刷至海中,无法确定其重量,但根据视频监控和笔录,本次违法行为造成的固废遗撒量小于300千克,按照合同约定每吨99元的处置费用,处置费用不足99元,小于10万元,该案不存在违法所得。
7.证据材料:2025年4月9日提取的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为邦锦程”轮工程单,提供单位: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对“为邦锦程”轮作业明细中不包含船体清洁施工,该项目由丰县航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独立进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经区)〔2025〕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是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的数量无法确定,该因子舍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1875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