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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14 16:5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高区)〔2025〕5号
当事人名称: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00394
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1号
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销售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据来源:8月1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8月1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证据名称:企业销售的射线装置使用说明、《射线装置分类》、生态环境部关于自屏蔽射线装置的解释,证据来源:8月1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射线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4.证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据来源:8月13日,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办理辐射安全证种类和范围为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销售活动,并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