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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22 13:5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经区)〔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丽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71000766652627G
地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金诺路118-1号
2025年7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7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危废库内的污泥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证据材料:2025年7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存在属实。
3.证据材料:2025年7月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7月2日现场检查时未按规定张贴危废标识;2、危废库内存放的危废种类、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4.证据材料:2025年7月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企业检查当日张贴危废标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证据材料:2025年7月4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合法法人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经区)〔2025〕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是危险废物均未设置识别标志(裁量等级5);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是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是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以上(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15625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