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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27 11:1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5〕5-2号
当事人姓名:王艺澍
身份证号:370633************
住址:山东省荣成市崂山北路102号406室
2025年5月15日,我局对你所在单位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的渔具的制造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现场情况以及该单位的渔具的制造加工(含喷漆、烘干工序)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2.证据材料:2025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渔具的制造加工的喷漆、烘干工序正常生产,现场有两条喷漆生产线和一个烘干房,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用水帘过滤后,然后直接用风机排出,未配套相应的废气治理等环保治理设施。
3.证据材料:2025年5月15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王艺澍的主体法人资格。
4.证据材料:2025年6月5日调取的企业利润表、社会保险缴纳申报表和《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987163.58元,职工7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5年5月15日调取的《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2021年7月至10月向房东荣成东方宣志电子有限公司电费缴纳收据》复印件四份和《企业开工生产作业时间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渔具的制造加工项目中喷漆、烘干工序2021年7月开始生产作业。
6.证据材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渔具制造加工项目类别名称属于体育用品制造,其中喷漆工序需要使用溶剂型涂料,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办理报告表。
7.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
8.证据材料:2025年6月1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渔具的制造加工项目相关设备已彻底搬离,该车间已清空。
9.证据材料:《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渔具的制造加工项目建设项目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10.证据材料:2025年8月1日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人王艺澍利用该公司原有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成立威海澍泽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威海澍泽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渔具制造项目于2025年7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工艺和排污环节与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渔具的制造加工项目一致,因此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渔具的制造加工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别是一般工业废气。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5-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是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5);2.排放污染物类别是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是报告表(裁量等级1);4项目建设地点是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2年以上(裁量等级5);6.因该案违法行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不采用超过限期改正时间的裁量因素;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2.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不采用补救措施裁量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你作为单位威海含洋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渔具的制造加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叁佰叁拾伍元整(¥69335.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