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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28 17:0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5〕5号
当事人名称: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00394
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1号
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销售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据来源:8月1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8月14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企业销售链接截图,证据来源:8月14日,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证明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企业已立即下架淘宝平台销售链接。
4.企业销售的射线装置使用说明、《射线装置分类》、生态环境部关于自屏蔽射线装置的解释,证据来源:8月1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射线装置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5.企业2024-2025年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台账,证据来源:8月13日,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证明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Ⅱ类射线装置销售量为0,无违法所得。
6.企业规模说明、参保证明、纳税证明,证据来源:8月13日,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来源:8月13日,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证明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法定代表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8.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8月1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9.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据来源:8月13日,中科光电科技(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已经办理辐射安全证并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该公司未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销售射线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5〕5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辐射污染防治类”第3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无违法所得(裁量等级1);涉及放射种类为Ⅱ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企业不涉及,该因子舍弃);工作场所防护情况为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3);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该因子舍弃,无法取证,不予采纳);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1187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