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28 17:0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于建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262082XB
地址:威海市高区初村镇初村新区23号路南初村河东侧
2025年8月20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天进行了整改,属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4.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提取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证明内容: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法人资格及授权委托人代为处理事项。
5.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证明内容: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属于微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提取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提供单位: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证明内容: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危废库内有392公斤危险废物。
7.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提取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标准实施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
8.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提取的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9.证据材料:2025年8月20日提取的渔具设备涂装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来源:威海市通联渔具设备厂,证明内容:该公司危险废物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5〕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4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裁量等级1);危废库内现存392公斤危险废物,不足1吨(裁量等级1);自2023年7月1日《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实施以来未按要求更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企业当天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该因子舍弃,无法取证,不予采纳);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2812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