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临港)〔2025〕8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29 14:5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临港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820687

地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泉州路

202573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贮存有一定数量的废油漆桶,以编织袋包装的废油漆桶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7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贮存有一定数量的废油漆桶,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证据材料:2025731日提取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1份,提供单位:生态环境部网站调取,证明对象:盛装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应按要求设置标签。

3.证据材料:2025731日提取的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4.证据材料:2025731日提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分),提供单位: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产生废油漆桶为危险废物,应贮存于危险废物库房。

5.证据材料:2025731日提取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部分),提供单位:生态环境部网站调取,证明对象: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危废库内废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

6.证据材料:202588日提取的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部分),提供单位: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731日现场检查时危废库内废包装物于6月后入库,在库时间不超过3个月。

7.证据材料:202588日提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供单位: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81日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对库内废包装物进行全部转移清理,总重量为0.2吨,说明731日现场检查时未按规定设置标签的危险废物不足1吨。

8.证据材料:20258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贮存有一定数量的废油漆桶,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单位供认属实。

9.证据材料:202588日提取的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利润表、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提供单位: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

10.证据材料:202588日提取的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企业环境信用情况1份,提供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调取,证明对象: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一次(含本次)。

11.证据材料:20258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81日,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将库内危险废物全部进行了转移,消除了环境影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4项:违法事实:部分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裁量等级3);涉案危险废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恢复原状(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钰林         联系电话:0631-5588016                    

地  址:威海市临港区管委3号办公楼 

邮政编码:26421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