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临港)〔2025〕10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29 10:4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临港)〔202510

 

 当事人名称: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金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CJHX164A               

 地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武汉路-16号                                                

2025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贮存有一定数量的废油漆桶及废液压油,危险废物贮存库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你单位未将上述两种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规范分类贮存;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改正,采取了补救措施,将废油漆桶及废液压油进行了分类贮存,消除了环境影响。

2.2025年7月31日提取的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供单位: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3.2025年8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进一步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库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你单位未将废油漆桶、废液压油两种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规范分类贮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2025年7月2日将废油漆桶放入危废库贮存开始至现场检查当日为止,不满3个月;你单位未产生违法所得。

4.证据材料:2025年8月1日调取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内容复印件,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其产生的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分类贮存

5.证据材料:2025年8月1日调取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相关内容复印件,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单位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废液压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8-08。属于不同类别危险废物。

6.证据材料:2025年8月8日调取的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截图,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通过查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7.证据材料:2025年8月8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额、员工人数证据及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8.2025年8月8日调取的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废油漆桶、废液压油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复印件,提供单位: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于2025年7月2日将废油漆桶放入危废库内贮存,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该批废油漆桶数量90公斤,废液压油数量10公斤,总数量不足1吨。

9.证据材料:2025年8月8日调取的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提供单位:托弗拓(威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与证据5共同佐证你单位废油漆桶、废液压油属于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8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临港2025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违法事实:贮存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3;混合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对这批废油漆桶、废液压油进行了分类贮存,消除了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性质或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未产生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22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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