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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04 08:3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乳山)〔2025〕2号
当事人姓名:曹俊浩
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在乳山市冯家镇驻地经营的规模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水池粪污满溢,防雨棚坍塌,污水池东南污水管道检查井底部粪污泄露。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5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经营的养殖场污水池粪污满溢,防雨棚坍塌,污水池东南污水管道检查井底部粪污泄露,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2.证据材料:2025年5月16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人:曹俊浩,证明对象:当事人曹俊浩自然人的身份。
3.证据材料:2025年5月16日提取的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4.证据材料:2025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乳山市冯家镇驻地曹俊浩养殖场养殖规模核实情况的说明》,提供单位: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5月16日提取的《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经营的养殖场为规模畜禽养殖场。
5.证据材料:2025年5月16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6.证据材料:2025年6月3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没有法定处罚金额下限,裁量等级3);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2);4.改正态度:无整改期限(舍弃该因子);5.补救措施:无法衡量采取措施对环境的影响(舍弃该因子);6.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7.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自然人(裁量等级-2);8.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零捌元整(¥5208.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