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环评审批公示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关于拟作出威海高区利民医院有限公司核医学工作场所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8-05 16:3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拟对威海高区利民医院有限公司核医学工作场所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85日-2025811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1-5625420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区抚顺路1号高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邮编:264209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核医学工作场所应用项目

威海高新技术开发区沈阳路96号医院康复中心一层西南部

威海高区利民医院有限公司

山东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医院拟对医院康复中心楼一层西南角区域进行改造,建设核医学工作场所一处,使用放射性核素18F1PET-CT开展放射诊断,使用放射性核素89Sr开展放射治疗。PET/CT拟使用22Na放射源进行校准。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33×107Bq,属于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PET-CT属于类射线装置22Na属于V类放射源

1、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

项目污染因素主要是γ射线、X射线、表面污染、放射性废水、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

2、主要预防和减轻措施:

(一)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

(1)落实核医学工作场所实体屏蔽措施,确保辐射放射能力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和《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防护要求。

(2)对核医核医学工作场所实体屏蔽进行分区管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在控制区边界和其他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核医学工作场所设置门禁系统及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储源室设置双人双锁及红外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建立使用核素台账制度,做到账物相符;PET-CT机房要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灯防护门联动系统、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对工作场所定期巡检,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年有效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的相关要求。

(3)放射性废气的处置。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通风设计方案,核医学工作场所设置通风系统,放射性废气经专用管道收集,活性炭过滤装置过滤后排放,确保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相关规定。活性炭须定期更换,更换后的废弃活性炭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依法处置。

(4)放射性废水的处置。核医学工作场所设置放射性废水处理系统,放射性废水经暂存衰变后 ,确保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HJ1188-2021)放射性废液排放要求。

(5)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核医学工作场所设置放射性固废衰变箱,放射性固体废物在衰变箱停留衰变达到解控水平后按医疗废物处理,确保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要求。废旧放射源的处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

 (二)建立并完善监测、评估、应急、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完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配备与该项目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定期开展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上传并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 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不超过90天。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建立辐 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2)按要求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高区分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3)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 辐射环境风险。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生态环境、公安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4)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上岗。

(5)严格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以及放射性药物、放射源、射线装置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等,建立使用及维护、维修台账。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