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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9-24 11:1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树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U4NB98K
地址:荣成市东山街道干占村(实际经营地址:荣成市宁津街道石核路)
2025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荣成市宁津街道石核路东南侧空地上从事碎石破碎生产项目,该项目尚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2025年8月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像: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津街道石核路东南侧建有一条碎石生产线,该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但项目尚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许树超。证明对象:当事人情况及被调查人许树超身份。
3.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经营地址说明1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经营地点为荣成市宁津街道石核路。
4.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破碎机付款收据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5.证据材料:2025年8月11日提取企业规模证明、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各1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6.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碎石破碎项目需要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7.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津街道石核路东南侧碎石破碎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8.证据材料:2025年8月6日提取《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2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为3);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裁量等级为3)。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为因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目前在整改期限内,该修正因素不采用;2.补救措施为因该违法行为无法评定环境影响,不适宜案件裁量,该修正因素不采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该案涉案项目总投资额为45.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叁元整(¥5573.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