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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9-24 11:1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5〕9-1号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树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U4NB98K
地址:荣成市东山街道干占村(实际经营地址:荣成市宁津街道石核路)
2025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荣成市宁津街道石核路东南侧空地上从事碎石破碎生产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2025年8月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像: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津街道石核路东南侧建有一条碎石生产线,该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但项目尚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许树超。证明对象:当事人情况及被调查人许树超身份。
3.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经营地址说明1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经营地点为荣成市宁津街道石核路。
4.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开工通知证明1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5.证据材料:2025年8月11日提取企业规模证明、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各1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6.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碎石项目需要办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7.证据材料:2025年7月10日提取《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津街道石核路东南侧碎石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8.证据材料:2025年8月6日提取参照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凯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碎石项目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
9.证据材料:2025年8月6日提取《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2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9-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别:参照同行业环评报告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4.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裁量等级为3);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因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目前在整改期限内,该因素不采用。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为因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目前在整改期限内,该修正因素不采用;2.补救措施为因该违法行为无法评定环境影响,不适宜案件裁量,该修正因素不采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整(¥216666.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