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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9-24 08:2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文登)〔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春萍加油站
投资人:于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97813759W
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口子村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依据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506435)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6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1)你单位所处位置;(2)检查当日现场情况:现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油气回收系统正在运行;(3)现场调阅资料发现:你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过审批,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4)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文登分局委托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进行检测。
2.证据材料:2025年6月24日、2024年6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1)你单位经营范围、加油站项目建设等基本情况;(2)你单位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登记情况;(3)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506435)送达情况确认;(4)油枪气液比不符合标准原因。
3.证据材料:2024年6月24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于永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春萍加油站,证明对象:(1)你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2)投资人于永强身份信息。
4.证据材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506435),作出单位: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所测气液比项目不符合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证据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明复印件、采样人员上岗证复印件、采样过程记录复印件,提供单位: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检测机构及采样人员均符合相应资质、采样过程符合规范。
6.证据材料:检测结果告知书(威环检告(文登)〔2025〕1号),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已将鉴定结果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7.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文登区大队,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
8.证据材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员工花名册,提供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春萍加油站,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9.证据材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佳诺检WD25091004C)。提供单位: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春萍加油站,证明对象: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并检测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文登)〔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 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你单位“根据山东天弘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506435)显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你单位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1);你单位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该裁量因子舍弃);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确认(该裁量因子舍弃)。 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你单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油气回收设施进行了维修(裁量等级-1);你单位对油气回收设施进行了维修: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经查阅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处罚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