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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5-09-28 11:0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红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BUTMDG6L
地址:威海市荣成市上庄镇康庄路2601号
2025年7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正在使用水泵及软管将污水处理设施中沉淀池的污水抽至厂区东侧的沟渠内,部分污水外溢至小李家河,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5年7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现场情况以及该单位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2025年7月2日20时40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3日8时37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3日8时47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3日8时57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拍摄时间2025年7月2日8时31分至7月2日8时46分的《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水泵及软管将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中的水产品冷冻加工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废水抽至厂区东侧的沟渠内,部分污水外溢至小李家河;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工艺流程是污水进入调节池-A级生化池-O级生化池-沉淀池,经沉淀池后分别进入污泥池和出水池;该公司7月2日将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中废水外排,造成部分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3.2025年7月3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二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资格和委托高红涛、姜永山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4.2025年7月15日调取的《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外溢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专家评估意见》,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积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修复,对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5.《荣成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报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区域是Ⅳ类水体。
6.2025年7月3日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报告表》和《水日排放量证明》,提供(作出)单位: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和荣成市上庄镇人民政府,证明对象:荣成市普汇食品有限公司的水产品冷冻加工项目的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废水类别是一般工业废水,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该项目年工作140天,废水生产总量为758.95m³/a;该项目水日排放量5.8吨 。
7.《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采样取证登记表》、《监测报告》、《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二份、《检测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执》,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荣成普汇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中沉淀池污水外排至厂区东侧沟渠内的污水予以采样取证;委托荣成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排出污染物(主要污染物是氨氮和化学需氧量)超标3倍以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7项,因该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因此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是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2.废水类别是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1);3.排污超标情况是超标3倍以上(裁量等级5);4.水日排放量是不足10吨(裁量等级1);5.排放去向或区域是IV类水体,综上应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240625.00)。因你单位已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修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50%;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