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高区)〔2025〕9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1-12 17:1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高区20259

 

当事人名称: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菊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DXTUAH3F

地址:威海市高区初村镇定海路46

202511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1112日,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序正常生产,间密闭,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据材料:202511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图片)4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车间密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2.证据材料:20251120日提取的企业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51120日提取的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治污设施开关机记录表,提供单位: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1112日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未开启。同时,污染治理设施长期运行,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4.证据材料:20251120日提取的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等,提供单位: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51120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2124号),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6.证据材料:20251120日提取的企业处罚记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

7.证据材料:20251120日提取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7/2801.5-2018)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产生VOCs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生产工艺设备与配套的废气收集系统及VOCs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8.证据材料:20251120日提取的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滑水板和皮划艇等产品生产项目审批决定(威环高〔202446号),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环评要求生产位于密闭车间内,且收集后经活性炭催化燃烧治理设施处理。

9.证据材料:20251120日提取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辅材料章节截图,提供单位: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趣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辅材料为VOCs物料以及涉VOCs原辅材料的年用量、主要成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1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高区20259号) 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企业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无法评估,舍弃该修正因素)、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共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28437.00)。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