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1-14 12:04
1.山东省威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领导下的公益性技术型事业单位,本监测中心依法设立、登记和注册,我们承诺中心及其人员开展一切监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本监测中心具有固定的工作和检测场所;拥有与本监测中心确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检测设备及设施。
3.本监测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规范、准则或通用要求,建立了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具备对检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并开展了符合要求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4.本监测中心坚持第三方公正地位,公正、诚信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确保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不受任何不正当干预,防止和拒绝商业贿赂,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能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可追溯性。
5.本监测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省及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结果,擅自篡改数据、结果,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伪造、变造检验报告结果等违法行为。
6.对所有生态监测工作保证同样工作质量,提供同样的服务,在生态监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自身开发。
7.保证全体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开展产品监制、监销等违法行为。
8.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证书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