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1-22 09:3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5〕12号
姓名:初国壮
身份证号码:37108219**********
住址:山东省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南窑村124号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将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抽到桶中,并用于农田堆肥,在农田堆肥后将车辆开到初家齐山桥处,使用齐山河中河水对桶中剩余污泥进行冲洗,并倾倒排入齐山河,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3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初国壮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2)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
2.2025年10月23日提取的初国壮身份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初国壮。证明对象:被调查人初国壮的身份。证明初国壮性质为自然人。
3.2025年10月23日提取的环评文件1份、情况说明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初国壮拉运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2)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污泥产生的污泥为工业固体废物,初国壮向水体倾倒的污染物类别为工业固体废物。
4.2025年10月23日提取的《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市恒发鱼粉有限公司污泥产生的污泥为工业固体废物,初国壮向水体倾倒的污染物类别为工业固体废物。
5.2025年10月23日提取的《荣成市地表水水功能区划》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齐山河水质为Ⅴ类水。
6.2025年10月31日提供的监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荣成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倾倒处上游和倾倒处下游河水进行了取样监测,且倾倒处下游河水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Ⅴ类水质。
7.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证明初国壮两年内违法1次。
8.2025年10月31日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2025年11月3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对象:(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2)补救措施的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9.2025年11月11日提供的监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荣成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1)荣成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倾倒处上游和倾倒处下游河水进行了取样监测,且倾倒处下游河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Ⅴ类水质。(2)初国壮补救措施的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5〕1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13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表裁量因素:1.水体类别为V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2.污染物类别为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4);3.污染物数量因无法取证,该裁量因素不取用。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整(¥30125.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