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乳山)〔2025〕15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1-23 14:2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乳山202515

 

当事人名称乳山铭悦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K01FB268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午极镇唐家沟村南500米(乳山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院内) 

2025年12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12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年产10万吨铁粉分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2)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证据材料:20251222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铭悦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51222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铭悦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法定代表人王江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1222日提取的合作意向合同、威海恒邦矿冶发展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部分),提供单位:乳山铭悦矿业有限公司;20251222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年产10万吨铁粉分选项目的原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03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证据材料:20251222日提取的关于无法提供企业规模证明的情况说明,提供单位:乳山铭悦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无法确定

6.证据材料:20251222提取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提供单位:乳山铭悦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年产10万吨铁粉分选项目的总投资额207万元

7.证据材料:20251222提取房租及场地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承包合同,提供单位:乳山铭悦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年产10万吨铁粉分选项目2025329日开始建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

8.证据材料:20251222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9.证据材料:20251222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威政字〔202124号)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年产10万吨铁粉分选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 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1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2);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裁量等级3);5.改正态度:已建设完成,无对应选项,将该因子舍弃;6.补救措施:不涉及环境影响,将该因子舍弃;7.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8.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无法核实该因子,将该因子舍弃;9.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零壹拾贰元整(¥25012.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