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临港)〔2025〕14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1-26 09:5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临港202514

 

当事人名称: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WJJLHX9

地址: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浙江路-68-2

202511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生产项目是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评价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11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具体位置、建设情况、生产情况。

2.证据材料:202512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3.证据材料:20251124日提取的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作出)单位: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4.证据材料:20251124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

5.证据材料:20251210日提取的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投入固定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1份、厂房租赁协议1份,提供单位: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总投资额243.75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值215.15万元,厂房租金28.6万元),建设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

6.证据材料:20251210日提取的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7.证据材料:20251210日提取的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提供单位: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整改,主动委托第三方办理环评手续,需要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

8.证据材料:20251210日提取的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山东博文高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

9.证据材料:20251210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无环境功能规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61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临港202514号) 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项目总投资额243.75万元;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3);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子不涉及;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壹拾肆元整(¥26914.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