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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10-16 16:5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威环(高新)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EK39TKX2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北竹岛小学北侧15米
2026年8月2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8月6日、8月25日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该加油站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2.证据材料:8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证据材料:8月6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是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4.证据材料:8月27日提取企业规模说明及员工参保证明,提供单位: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9名。
5.证据材料:8月27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行业类别为机动车燃油零售,排污许可证标明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应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6.证据材料:8月27日提取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7.证据材料:8月25日提取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8.证据材料:8月27日提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加油站油罐总容积20.5立方米。
9.证据材料:9月16日提取整改后合格检测报告,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世昌大道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10.证据材料:8月21日提取上级线索推送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线索来源为大气监督帮扶,轮次为2026017。
11.证据材料:8月27日提取的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中惠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
12.证据材料:8月27日提取的检测机构资质、授权签字人、原始检测记录等,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6年10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威环(高新)罚告〔2026〕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0项及修正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权重数值0%);加油站总容积小于等于90立方米(权重数值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权重数值1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权重数值-10%);违法次数为1次(权重数值-15%)。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