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威环(高新)责改〔2026〕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10-09 09:4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鲁威环(高新)责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同达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彬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DB04BJ7L

地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世昌大道143号101室

2026年8月2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同达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8月21日、8月25日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根据大气监督帮扶推送的线索,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红外成像功能进行非现场检查。该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该加油站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2.证据材料:8月27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证据材料:8月21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同达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市同达能源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4.证据材料:8月27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行业类别为机动车燃油零售,排污许可证标明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应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5.证据材料:8月27日提取的《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市同达能源有限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6.证据材料:8月25日提取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告知书,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市同达能源有限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储油库、加油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铁路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