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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2-10 09:1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23870
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6号
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且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内有2条电脑显示器后盖油墨印刷生产线已建成并有明显生产痕迹,但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2.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内有2条电脑显示器后盖油墨印刷流水线,流水线周边有油墨印刷工作台若干,有明显生产痕迹,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车间内已有油墨印刷结束后的电脑显示器后盖成品若干。
3.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日提取的你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件,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所在单位为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为张广平,委托于范浩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4.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和直接负责人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供述。
5.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及支撑材料,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生态环境违法次数证明,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近2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7.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彩印数量统计台账,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于2023年8月建成并投产显示器后盖油墨印刷生产线后开始持续进行显示器后盖印刷生产,至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前持续处于生产状态。
8.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会议记录,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任命纪文斐为项目生产负责人。
9.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油墨出入库台账及使用台账,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于2023年下半年开始购入环已酮、油墨和特慢干水作为印刷生产线原料,从2023年8月至2025年11月持续使用上述原材料进行生产。你单位使用的上述三类原料皆可通过挥发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物。
10.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原料说明书,提供单位: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使用的生产原料皆含有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挥发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物。
1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第80项的电子器件制造中的显示器件制造,由于该项目有油墨印刷工艺,因此不属于仅分割、焊接、组装的,应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
12.证据材料:2025年12月2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是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5);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裁量等级5);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30312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