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2-02 15:24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威环责改(临港)〔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承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456931987
2026年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1月30日,你单位从威海热电集团下属的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拉运3车约70吨粉煤灰倾倒在草庙子镇曹格庄村西侧空地,2026年1月10日以来,累计在此处倾倒、堆放粉煤灰约500吨。经查阅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粉煤灰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擅自在此处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2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在草庙子镇曹格庄村西侧空地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2.证据材料:2026年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擅自在草庙子镇曹格庄村西侧空地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3.证据材料:2026年2月2日提取的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同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人代为处理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粉煤灰清运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