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乳山)〔2026〕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2-24 09:1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乳山20261

 

当事人名称: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春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MAE1UA8Y3K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世纪大道305-2号  

    20261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1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影像)证据、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复印件,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6年1月15日提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71083082601091703260101),提供单位: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在对鲁KU7C67捷达牌小型轿车进行检验(测)时,将尾气检测探头同时接入鲁KU7C67车和鲁K111GB车排气管,通过中和尾气的方式使鲁KU7C67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 5

2.证据材料:2026年1月15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6年1月15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春喜及受委托人滕金海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6年1月15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利润表》复印件、2026年1月16日提取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5.证据材料:2026年1月15日提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关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通知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依法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6.证据材料:2026年1月15日提取的校准证书、检定证书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检验设备均依法检定合格。

7.证据材料:2026年1月15日提取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提供单位: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对鲁KU7C67车辆进行检验(测)收入所得为人民币190元。

8.证据材料:2026年1月16日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6年1月20日提取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371083082601201029390201)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对车辆召回重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9.证据材料:2026年1月15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 2026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24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 5 辆(裁量等级1);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4.补救措施:无法核实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舍弃该因子;5.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6.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7.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元整(¥19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