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乳山)〔2025〕16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3-05 08:0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乳山202516

 

当事人名称: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Eddie Gene Richards Iii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698073817G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兴福路6号    

2025年12月5日、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污水处理站部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外溢排入河道,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5日、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乳山市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复印件(部分),2025年12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1)你单位污水处理站部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2025年12月5日,污水处理厂北侧来水渠内未经处理污水满溢至厂区道路,经东门外雨水管排入东侧石村河支流,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2)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3)废水排放去向为V类水体;(4)水日排放量为1000吨以上

2.证据材料:202512月6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法定代表人Eddie Gene Richards Iii 及受委托人韩永涛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专业服务合同(含附件A工作说明书)复印件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污水处理厂委托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营运情况。

5.证据材料: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山发海岳环境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该公司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法定代表人侯云洪和受委托人辛文帅的身份。

6.证据材料: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设备采购合同(编号20250807001、20250903)、设备验收单、说明书、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进度计划表、污水处理站盘点清单复印件,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已完成叠螺机、加药系统、气浮机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未完成厌氧隔油池、调节池、SBR池、中间水池等设备改造,该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7.证据材料: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材料复印件(部分)、企业变更情况,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你单位及3家关联企业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情况;(2)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污水来源情况。

8.证据材料: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提供单位:沃森氏(威海)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基本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

9.证据材料: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威海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截图(2025年12月5日日数据),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2025年12月5日你单位废水自动监控流量为1867m3

10.证据材料:2025年12月6日提取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25)(部分)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水污染物排入V类水域对应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6-9、60mg/L、10mg/L、20mg/L。

11.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乳环(监)W字〔2025〕第041号),作出单位:乳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2025年12月5日,你单位污水处理厂东门溢流污水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分别为6.6、2170mg/L、53.5mg/L、110mg/L。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 2026年2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乳山)〔2025〕1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7项,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1);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裁量等级5);4.水日排放量:1000吨以上(裁量等级5);5.排放去向或区域:V类水体(裁量等级1)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