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4-15 16:1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丽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6652627G
地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金诺路118-1号
2026年1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废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1月13日收到的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告,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对象:你公司2025年11月9日、10日、21日,12月28日、29日、30日,排放的废水中PH值日均值数值分别为3.97、5.2、5.95、4.33、2.9、5.58,未达到企业与威海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崮山污水处理厂排水协议约定的水质标准PH值6-9要求。
2.证据材料:2026年1月22日调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件,提供单位: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为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为孟丽丽,委托孟祥刚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3. 证据材料:2026年1月22日调取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供单位: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电镀废水,涉案废水为酸碱废水等综合废水,经专用管道引入自建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水处理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威海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崮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
4. 证据材料:2026年1月22日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在有效期内。PH为该企业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之一,由威海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崮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间接排放,执行排水协议的排放浓度要求,标准范围为6-9。
5. 证据材料:2026年1月22日调取的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实际水样比对校验结果记录台账,提供单位: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10月、11月、12月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水样比对校验合格,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6. 证据材料:2026年1月22日调取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供单位: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的PH在线监测仪、COD在线监测仪和流量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行,比对校验合格,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7. 证据材料:2026年1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公司负责人承认存在未及时加入中和碱液和加入中和碱液比例不对的违法行为。
8. 证据材料:2026年1月22日调取的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总排口2025年11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废水日均值排放数据,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公司于2025年11月9日、10日、21日,12月28日、29日、30日排放的废水的超标因子只有PH值一种;废水总排口日均流量数据显示,废水日排放量为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2月连续多次日均值超标排放,日均值超标最严重的一天为2025年12月29日,PH值为2.9偏离标准范围值为3.1,属于2≤PH值<4。
9. 证据材料:2026年1月22日调取的企业规模证明及支撑材料,提供单位:威海广兴泰业投资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10. 证据材料:2026年1月22日调取的生态环境违法次数证明,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公司近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排污超标状况是2≤pH值<4(裁量等级4);水日排放量是 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3);废水类别是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是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2次(含本次)(裁量等级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2125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