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高区)〔2026〕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5-28 10:3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环罚高区20261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DG4XBJ2M

地址:威海市高区初村镇镇海路20号院内

2026330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330日提取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人资格及授权委托人代为处理事项

2.证据材料:2026330日提取的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3.证据材料:2026330日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供单位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611日开始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

4.证据材料:2026330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转移联单,提供单位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切削液、废清洗液等危险废物。

5.证据材料:2026330日提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进一步佐证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切削液、废清洗液等危险废物。

6.证据材料:2026330日提供的《关于是否有违法所得情况的说明》,提供单位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危废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7.证据材料:2026330日提取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标准实施时间为2022101日,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时间、入库量等内容

8.证据材料:20263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9.证据材料:20263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证据材料:2026330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库危废库内存放有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当天对台账进行了整改,属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1.证据材料:2026330日提取的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市天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

我局于20265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该因子舍弃,无法取证,不予采纳);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企业无违法所得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28125.00)。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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