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环翠)〔2026〕5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5-29 17:0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威环罚(环翠)〔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露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10347587M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58-1号

2026年3月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销售HCFC-22、HFC-134a、R-507A、R-410A、R-407C五种消耗臭氧层物质,经查询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2024年度该企业销售了HCFC-22,未向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据来源:3月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3月6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晓敏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据来源:3月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现场检查发现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2024年与2025年对比,2024年度该企业销售了HCFC-22,未向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说明,证据来源:3月5日,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属零售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来源:3月5日,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6.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HJ 1057-2019》文件,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HCFC-22为消耗臭氧层物质。

8.《中国受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HCFC-22为过渡性使用类物质,2025年削减67.5%,2030年实现除维修和特殊用途外的完全淘汰。

9.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2024年HCFC-22销售台账,证据来源:3月5日,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4年威海金蚂蚁五交化有限公司销售HCFC-22为454千克,自2024年4月26日起开始销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规定

我局于20265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环翠2026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其他类”第1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为过渡性使用类物质(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改正态度:因2024年无法在系统内补录备案,无法改正该项因子舍去;补救措施(该因子舍弃,无法取证,不予采纳);全过程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687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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