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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5-29 17:0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环翠)〔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346661791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温泉路-92-3号-201
2026年3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涂胶工艺正常生产,产生有机废气,在密闭车间进行,活性炭吸收废气治理设施在运行,但部分工人涂胶作业未在集气工位下进行,有机废气无法有效收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证据材料:2026年3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证据材料:2026年3月9日提取的照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指出过后立即改正。
4.证据材料:2026年3月9日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该单位的法人资格。
5.证据材料:2026年3月9日提取的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产生的废气类别为有机废气。
6.证据材料:2026年3月17日提取的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规模证明,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人,营业收入11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7.证据材料:2026年3月17日提取的照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涂胶作业已在集气工位下进行,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8.证据材料:2026年3月9日提取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现场检查时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9.证据材料: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证明对象: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10.证据材料:山东省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山东省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证明对象: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次数为1次。
11.证据材料:缴款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广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的要求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环翠)〔2026〕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部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