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环翠)〔2026〕3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5-06 11:05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威环罚(环翠)〔2026〕3

 

当事人名称: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金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CG46X28E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双岛路东、创新东路南魏桥(威海)铝精深加工产业园13号厂房

2026年2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常生产,主要经营范围是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主要产品是电池箔,主要生产工序:箔轧--分切。产生污染物的类别:1.箔轧工序产生的油雾,通过全油回收系统进行处理。2、箔轧工序产生的废硅藻土、废轧制油经统一收集后在该单位自建危废库暂存,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九项序号65属于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应办理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该企业报告表于2023年11月通过审批,2025年7月投入生产,未办理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据来源:2月5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证明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2.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2月11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尹文武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3.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电池铝箔项目未办理验收手续。

4.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说明及社会保险缴费凭单,证据来源2月5日,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证明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5.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来源:2月5日,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6.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2月11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7.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据来源:2月5日,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池铝箔生产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产生的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废硅藻土、废轧制油等危险废物

8.任免决定,证据来源: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池铝箔生产项目负责人为尹文武。

9.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废转运联单,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兴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池铝箔生产项目投入生产时间为2025年7月,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持续生产,产生危险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4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环翠2026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别:产生的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废硅藻土、废轧制油等危险废物,选取较高裁量因子危险废物(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裁量等级3)以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中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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