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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6-04 14:4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夕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8709244D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温泉路-92-2号
2026年4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喷漆、烘干工艺正常生产,其中南侧厂房1楼西侧一台喷漆操作台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产生有机废气,仅经过一层过滤棉处理,未经过后续“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将未经处理的有机废气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通过设置的旁路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4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有机废气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通过设置的旁路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证据材料:2026年4月3日提取的照片、视频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有机废气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通过设置的旁路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证据材料:2026年4月3日提取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的法人资格。
4.证据材料:2026年4月3日提取的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中对废气描述的复印件,提供(作出)单位: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产生的废气类别为有机废气。
5.证据材料:2026年4月3日提取的山东省威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及《关于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偷排口无法开展监测的情况说明》,提供(作出)单位:山东省威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证明对象: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偷排口不符合监测技术规范,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开展监测。
6.证据材料: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证明对象: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无特殊或重大活动,无重污染天气预警。
7.证据材料: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提供(作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证明对象: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产生的有机废气不属于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项:违法事实:经部分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裁量等级3);废气类别:有机废气,不属于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也不属于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按一般工业废气采纳(裁量等级1);排污超标状况:现场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开展监测,该因素不选择;小时烟气流量:现场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开展监测,该因素不选择;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该期间威海市无特殊或重大活动,无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325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