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6-08 10:02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2026〕3-1号
姓名:王阁鹏
2026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山东威海威高温泉高尔夫球场于2005年12月竣工,你单位自2019年3月开始运营山东威海威高温泉高尔夫球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序号112“高尔夫球场”,应办理的环评文件为报告书,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该高尔夫球场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现场检查时高尔夫球场正常运营,配套建设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库等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高尔夫球场项目即投入使用。
2.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高尔夫球场项目即投入使用。威高温泉高尔夫球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其法定代表人。
3.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4.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关于指导做好我市高尔夫球场处置方案修改完善工作的函》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生态环境部交办威高温泉高尔夫球场存在涉嫌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5.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工商变更说明1份,提供单位: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高温泉高尔夫球场于2005年12月竣工,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2019年3月开始经营威高温泉高尔夫球场。
7.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关于山东威海威高温泉高尔夫球场经营主体的情况说明(附威海威高温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威高温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高温泉高尔夫球场的经营主体为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
8.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危险废物利用服务合同书1份,提供单位: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
9.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2019-2024年纳税申报表1份,提供单位: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持续运营。
10.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应办理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
11.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无环境功能规划。
12.证据材料:2026年4月15日提取的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违法次数证明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3.证据材料:2026年5月21日提取的技术检测服务协议1份,提供单位: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威高生态植物(体育)园有限公司已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环评及验收服务合同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2026〕3-1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高尔夫球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王阁鹏,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危险废物(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裁量等级5);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因子不涉及;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裁量等级0);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陆佰肆拾捌元整(¥64648.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