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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7-06 09:3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荣成)〔2026〕9号
当事人名称: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大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T77081N
地址:威海市荣成市滕家镇滕家村
2026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5月29日你单位在丰源2号汽油线对机动车鲁K630Z9进行检测时,将应放置在机动车鲁K630Z9的油温尺和转速计放置在丰源1号混合线的机动车沪C2E360,检测过程中机动车鲁K630Z9的机油温度、发动机转速数据实际为机动车沪C2E360数据,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该次检测的机动车鲁K630Z9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为机动车鲁K630Z9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6年6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为机动车鲁K630Z9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2026年6月12日12时35分、12时37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丰源1号混合线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丰源1号混合线可用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简易瞬态法、自由加速法、加载减速法;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丰源2号汽油线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丰源2号汽油线可用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简易瞬态法、自由加速法、加载减速法。
3.2026年6月12日12时40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计量认证有效期。
4.2026年6月12日12时42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5月29日检测鲁K630Z9的OBD数据表明鲁K630Z9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在0-1800r/min,过程数据表明鲁K630Z9整个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在677-3840r/min,二者数据不一致。
5.2026年6月12日12时47分、12时50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份,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5月29日在丰源2号汽油线检测鲁K630Z9时将丰源2号汽油线的转速计放置在丰源1号混合线的沪C2E360上;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5月29日在丰源2号汽油线检测鲁K630Z9时将丰源2号汽油线的油温尺放置在丰源1号混合线的沪C2E360上。
6.2026年6月12日12时55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丰源1号混合线转速计的头部是黄色,放置位置在丰源1号混合线工位电脑南侧。
7.2026年6月12日12时56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丰源2号汽油线转速计的头部是黑色,放置位置在丰源2号汽油线工位电脑北侧。
8.2026年6月12日12时57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丰源1号混合线油温尺放置在丰源1号混合线工位电脑西侧。
9.2026年6月12日12时58分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丰源2号汽油线油温尺放置在丰源2号汽油线工位电脑西侧。
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孙大力处理该公司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11.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查询截图,提供(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12.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利润表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1231980.20元,在职职工人数10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家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小型企业。
13.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5月29日出具的机动车鲁K630Z9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5月29日检测机动车鲁K630Z9并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4.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5月29日为检测机动车鲁K630Z9收取费用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提供(作出)单位: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荣成丰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5月29日为对机动车鲁K630Z9检验收取了120元人民币检测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告(荣成)〔2026〕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1);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部分:1.因处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不采用改正态度裁量因子;2.补救措施因无法衡量对外环境的影响,舍弃该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是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企业规模是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贰拾元整(¥10012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