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环罚(荣成)〔2026〕7-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7-09 16:4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荣成20267-1

 

当事人名称: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岩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73035167P

地址:荣成市崂山街道黎明南路(船坞村南300米)

20265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高尔夫球场项目配套建有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污水预处理站等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高尔夫球场项目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5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5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具体位置、企业信息和现场情况及该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董昭林。

2.证据材料:《关于指导做好我市高尔夫球场处置方案修改完善工作的函》复印件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生态环境部反馈天益高尔夫球场存在涉嫌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的意见,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3.证据材料:202651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已建设地埋式污水预处理站;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已建设油烟净化装置;现场检查时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正在运营。

4.证据材料:2026519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应办理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

5.证据材料:2026519日从威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6.证据材料:2026519日提供的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法人资格和委托董昭林处理该单位生态环境工作等事宜。

7.证据材料:2026519日提供的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次数证明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近两年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8.证据材料:2026519日提供的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利润表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复印件1份、关于企业规模的情况说明1份,提供单位: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人民币4,686,252.63元,从业人数37人,属于小型企业。

9.202665日提供的说明及收据各1份,提供单位: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天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董昭林为高尔夫球场项目实际经营主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6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荣成20267-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部分:1.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裁量等级1);2.排放污染物类别为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2);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3);4.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裁量等级5);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因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目前在整改期限内,该因素不采纳。修正因素部分:1.因规定的改正期限尚未到期,不采用改正态度裁量因子;2.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不采用补救措施裁量因子;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4.当事人企业规模为型企业(裁量等级-2);5.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仟壹佰元整¥229166.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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