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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8-12 14:1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威环(环翠)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大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MQKPB81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71号泉都碧玉居民小区1-10号
2026年7月7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海棠花园西北约200米一处商品混凝土项目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商品混凝土项目为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建,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建设,经调查,该项目于2026年6月15日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并开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序号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7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海棠花园西北约200米一处商品混凝土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当日发现违法问题后,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2.证据材料:2026年7月7日提取的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供单位: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该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6年7月7日提取的《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做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功能规划。
4.证据材料:2026年7月7日提取的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做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该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5.证据材料:2026年7月7日提取的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该单位规模为微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6年7月7日提取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S302成威线皇冠街道至张村镇段改建工程嵩山街道搅拌站项目施工计划,提供单位: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S302成威线皇冠街道至张村镇段改建工程嵩山街道搅拌站项目于2026年6月15日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并开工建设,项目备案总投资额170万元。
7.证据材料:2026年7月7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景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海棠花园西北约200米处商品混凝土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威环(环翠)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