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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8-13 15:2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威环(荣成)罚〔2026〕3号
当事人姓名:毕晓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37108219**********
住址: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卢家庄村125号
2026年7月16日,我局对你所在的单位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所在的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所在的单位金属船舶制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经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
2.2026年7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证明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
3.2026年7月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2)、(3)、(4)、(5)。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参照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可知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在金属船舶制造时排放污染物属于一般工业废气。
5.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对象: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的金属船舶制造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金属船舶制造、拆船、修船厂”的要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
6.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项目建设地点无环境功能规划。
7.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毕晓腾身份复印件。提供单位:毕晓腾。证明对象:(1)被调查人毕晓腾的法定代表人身份。(2)毕晓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
8.2026年7 月16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单位: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9.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企业2025年利润表、2026年7月23日提取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企业规模大小说明。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属于小型。
10.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深晖01安全证书、造船合同(2026年3月9日签订)。提供单位: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证明对象:(1)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早在2014年就从事金属船舶制造,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金属船舶制造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至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 年以上。
11.2026年7月16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影响评价管理系统截图、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证明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1次。
12.2026年8月3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裁量因素不取用。(2)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态度裁量因素不取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威环(荣成)罚告〔2026〕3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2.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4.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为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6.因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态度裁量因素不取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素:1.因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态度裁量因素不取用;2.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补救措施裁量因子不取用;3.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4.企业规模裁量为小型(裁量等级为-2);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56250.00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