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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8-14 14:2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威环(环翠)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KGQ1395T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兴业路-32-2号一层、二层
2026年7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证据。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做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功能规划。
4.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截图,做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5.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电子保单复印件、企业规模证明,提供单位: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6.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有限空间清污作业外包协议书、下脚料收购合同,提供单位: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7.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技术服务协议,提供单位: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办理验收手续,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电费明细,提供单位: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自2015年以来持续生产。
9.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食品厂房转让协议,提供单位: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正式接手食品加工项目。
10.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环评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别为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一般工业废水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1.证据材料:2026年7月28日提取的环评变更证明,做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青正尊道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接食品加工项目权利义务。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威环(环翠)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别: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一般工业废水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无补救措施该项因子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21875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