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威环罚(环翠)〔2026〕10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8-03 09:58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威环罚(环翠)〔2026〕10

 

当事人名称: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畅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9347022T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项目二区富华工业园第八号厂房

20266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为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产生废包装容器、废漆渣、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年产废规模为5吨以下,2026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于2026年6月22日提交备案,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规定于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产生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产生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3.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提取的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1份,提供单位: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仿生鱼饵生产项目合法性。

4.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1)现场检查时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正常生产;(2)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于危废库内;(3)该公司产生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油桶、废油渣等4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吨;(4)该公司已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申报备案,2026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首次备案日期为2026年6月23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发现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提取的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2026年6月15日收到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推送线索,截至2026年6月1日,未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查询到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2026年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6.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提取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1份,提供单位: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日期为2026年1月23日。

7.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提取的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供单位: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8.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提取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油桶、废油渣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属于HW49其他废物。

9.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提取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规定要求于2026年3月31日前对当年度危废管理计划申报备案。

10.证据材料:2026年6月29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

我局于20267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环翠2026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威海天狮博渔具有限公司未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违法所得;违法事实为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进行申报(裁量等级3;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吨以上不足5(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未对环境产生影响,补救措施因子舍弃;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伍拾陆元整(¥135156.00),无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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