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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8-03 14:4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高区)〔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
负责人:侯宁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ETTEPW6E
地址: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环山路南、沈阳路东
2026年6月16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的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当事人身份,授权委托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和承认相关事实等行为。
2.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企业规模说明及员工参保证明,提供单位: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3.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排污许可证副本截图,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行业类别为机动车燃油零售,排污许可证标明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应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
4.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5.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具体位置和信息,以及该加油站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6.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调查询问笔录,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对违法事实进行供述,承认违法行为属实。
7.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该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8.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检测报告,证据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9.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2025年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报告、整改后检测报告,证据来源: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提供,证明内容:2025年度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维修后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符合标准要求、调试后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10.证据材料:2026年6月16日提取独立承担生态环境违法责任的说明、2025年纳税证明,证据来源: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内容:威海市鼎信能源有限公司田村分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告(高区)〔2026〕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1);因该案案由为不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故舍弃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的裁量因子;因该违法行为持续性无法取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取最小裁量因子,(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因无法证实对环境的影响,故舍弃补救措施因子;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