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威环(高新)罚〔2026〕1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8-04 15:51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威环(高新)罚〔20261

 

当事人名称: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657505592

地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家夼南

20267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6720日,你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7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图片),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证据材料:2026720日提取的企业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

3.证据材料:2026720日提取的威海大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环2-FKE00652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环保号码、机械类型、排放阶段等基本信息。

4.证据材料:2026720日提取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威政发〔202222号),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267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威环(高新)罚告〔20261告知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