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威环(高新)罚〔2026〕2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8-07 14:19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威环(高新)罚〔20262

 

当事人名称: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银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9163526A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田和街道仁柳庄268

20267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724日提取的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作出单位: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当事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人代为处理事项。

2.证据材料:7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图片),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3.证据材料:724日提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1次。

4.证据材料:724日提取的上级推送的威海市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管控平台线索,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根据威海市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管控平台推送线索,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TA00101干式过滤箱因过滤压差发生报警。

5.证据材料:724日提取的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企业规模证明,作出单位: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6.证据材料:724日提取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作出单位: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7.证据材料:724日提取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喷漆工序应在密闭空间进行。

8.证据材料:724日提取的《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出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调取,证明对象:根据《威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威海市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9.证据材料:724日提取的企业环评、验收文件,提供单位:威海市富鑫渔具有限公司,证明对象:企业生产工序中喷漆、固化、烘干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为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7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密闭不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中没有符合的判定因素,采取有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用该判定标准,使用裁量等级1(裁量等级1);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无法衡量对环境的影响,因此补救措施因子舍弃;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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