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威环(乳山)责改〔2026〕7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6-09-01 09:53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鲁威环(乳山)责改〔2026〕7号


当事人姓名:乳山市众之源农场(经营者:姜洪宁)

经营者:姜洪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DNB341E

经营场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夏村镇胡八庄村                     

2026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废弃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材料:2026年8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8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作出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

2026年8月27日提取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市众之源农场;证明对象:(1)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在养殖场南侧山坡土地堆存畜禽粪污;(2)根据你单位陈述,违法行为自2026年6月底开始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

2.证据材料:2026年8月27日提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市众之源农场,证明对象:你单位系个体工商户等基本组织情况。

3.证据材料:2026年8月27日提取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乳山市众之源农场,证明对象:你单位经营者姜洪宁的身份。

4.证据材料:2026年8月27日、28日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提供单位:乳山市众之源农场,证明对象:你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备案,排污许可已登记。

5.证据材料:2026年8月27日提取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复印件,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2026年8月27日出具《关于乳山市众之源农场养殖规模核实情况的说明》,提供单位:乳山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证明对象:你单位年出栏生猪4576头,属于规模养殖场。

6.证据材料:2026年8月27日提取的《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复印件、乳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平面分布图,提供单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证明对象:你单位养殖场建设地点属于非禁限养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提高精准饲喂水平,加强畜禽粪污综合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养殖场南侧山坡土地堆存的畜禽粪污进行清理处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